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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民营化趋势与我国策略选择——以托育为例
来源:admin     日期:2020-08-19     阅读:0
  作者简介:刘中一(1970-),男,河北黄骅人,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人口社会学研究(北京 100081)。
 
  内容提要:托育作为一种公共服务资源,其供给来源在西方国家中一直是多元化的。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民营化甚至成为西方国家托育服务发展的主要趋势。在“幼有所育”被提到我国政府议事日程的形势下,要想实现托育服务的健康发展,同样需要注意借鉴西方社会的经验和教训,注重托育服务民营化发展路径的设计,并在策略选择过程中努力建构法律法规体系和实行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政策、与社会服务组织合作双赢,方能针对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策略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促进和保障托育服务的发展。
 
  关 键 词:托育服务 公办民营 民营化
 
  托育服务是指为弥补父母在3岁以下儿童照顾中的缺位,由政府或其他公益性机构代行亲职进行儿童照顾的一种社会设置。传统社会中,0~3岁的儿童照料主要以邻里帮忙和家庭成员照料等私人看护为主;随着社会变迁和家庭结构日益简单化,在女性日益走出家庭追求自我实现和经济自主的背景下,取而代之的是对育儿中心、托儿所等公共托育服务的强烈需求。由于托育服务具有普惠性和福利性的特点,其公益特性决定了托育服务需要政府承担主要供给者和运行者的责任。2018年11月份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民营资本不得控制国有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
 
  不过,托育服务在西方社会实践中的供给和运行来源一直是多元的。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化终究不等于公立化。很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促进托育服务快速发展,都走上了一条民营化的路径。进一步说,在西方社会福利多元主义理念的影响下,政府在托育服务资源提供者和运行者中并不是唯一的,大多数国家都是要借由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以及家庭的相互协调合作,共同促进托育服务的健康发展。那么,在新时代“幼有所育”战略要求下,如何在坚持托育服务公共化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民营化的作用,依靠民间力量来解决公共托育资源的严重不足,就成为一个既有理论意义,又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一、西方社会当中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供给角色的转换
 
  当今西方社会,虽然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应由整体社会协同提供似乎已是一种共识,但是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责任归属与各个相关方的角色定位却一直是个未经厘清的议题。大体而言,如果按照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的供应者、财务来源与规则制定等划分,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供给角色的转换经历了以家庭及志愿部门为主轴的传统福利社会、从传统福利社会迈向福利国家及由福利国家转向现代福利社会等三个阶段的变迁。
 
  第一阶段,以家庭及志愿部门为主轴的传统福利社会阶段。在此阶段,主要是由个人与其家庭来满足或解决个人因生命风险所带来的困难与问题,而社区中的邻里、宗族或民间慈善单位(如教会与寺庙)则在必要时予以协助。相对地,政府仅处于第二线位置,只有当家庭与民间力量不足以解决问题时,政府才会介入提供救助性的福利,此种以家庭或社区等非正式部门为主,慈善组织为辅的福利提供形式,被称之为传统的福利社会。相较于政府部门而言,非正式部门担负起福利供给的主要责任,且此时期所谓的福利社会主要系由家庭、社区与志愿部门来供给福利服务,并未将商业部门涵盖进来,因为此时的企业甚少赞助福利经费或提供福利服务,有时候甚至还是制造社会问题的源头。
 
  第二阶段,从传统福利社会迈向福利国家的阶段。随着工业革命所导致的社会剧变,诸如都市兴起、资本集中、科技发展等问题,人类社会的生活风险不断增加,例如疾病、贫穷或社会动乱等问题。为了让这些导致社会不安的问题早日获得适当的解决,政府不得不开始承担起福利的规范与供给者角色,自此政府逐步取代了家庭与社区,古典福利国家逐渐发展成形,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至福利国家危机产生前,政府的福利提供被视为是刺激经济成长的必要手段之一,因此政府的福利预算大幅扩编,且承担起主要福利供给责任,而个人的社会服务范围亦随之大幅扩展开来。
 
  第三阶段,由福利国家转向现代福利社会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财政困难、贫富不均及服务输送制度规划不适当等三因素的交错影响下,由政府直接供给社会福利服务的做法同时遭逢保守与自由两派人士的批评与挑战,各国政府受制于福利国家危机的压力下,引进市场经济的策略与方法,如管理式竞争、契约外包、商业化、结合民间资源与力量或社区照顾等市场机制,主张政府应与民间部门合作,共同提供各项社会福利服务与方案,并希望能在不继续扩张政府预算规模或最好能减少政府预算的前提之下,强调福利供给责任应由政府、志愿、商业和非正式等四个部门共同负担,即一般所谓的社会服务民营化策略。自此,福利供给责任又从政府倒转回社会,且由民间部门扮演主要供给者角色,特别是志愿部门已成为政府的偏好合作对象。然而于此阶段,企业本身(商业部门)不但具备提供企业福利或职工福利的功能,同时也可生产福利财货与服务让社会大众或政府购买,已大异于以家庭、社区及民间慈善组织为主的福利社会阶段,因此可将其视为现代福利社会阶段。
 
  由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供给角色的变迁与转换的历史发展脉络不难看出,不论是在何种福利供给的背景下,皆是由四个部门共同承担起社会服务供给的责任,但却在谁该扮演主要福利提供者的角色上出现差异。不同的福利服务供给部门在不同的供给模式和范畴里,各自拥有其相对的优势与限制,因此该如何适当地组配福利多元主义下的模式组合,乃现阶段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无论是从部门服务供给角色的变迁历史还是发展趋势,皆揭示出福利多元是未来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聚合方向。
 
  二、西方社会福利多元主义的兴起与公共服务的民营化
 
  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福利多元主义逐步成为社会福利界的主流意识形态。福利多元主义的兴起,须放在西方福利国家的历史脉络下来理解。在各主要国家历经战后社会福利支出不断扩张引发的财政与合法性危机后,加上市场机制的引进并未能全然解决社会福利的供给面和需求面问题,于是强调福利服务多元化与分散化的福利多元主义的发展逐渐受到重视。政府致力在社会福利范围界限上的撤离,包括地方政府、福利科层及专业人员被严重削减,及推动志愿性及私人性的福利。
 
  当时欧洲许多国家也开始朝向福利多元主义的方向发展,福利多元主义的中心思想强调在福利与服务的提供上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承担者,应鼓励民间部门参与。在多元福利取向下,由政府、商业企业、社区、家庭与非营利组织共同提供托育服务,已经是国际社会必然趋势。若以提供服务机构的多元来看,民营化是降低国家的角色,将原本国家提供服务的功能转移至私人机构,形成共同提供。实践中,福利多元主义的核心思想是“民营化”和“非政府化”。[1](P85~89)在福利多元主义思潮下,福利提供者不再只有政府部门,同时包括商业部门、非营利或志愿部门、非正式部门等。政府角色从福利的直接生产及负担者转为管理及协调者。于是社会长期对非营利或志愿部门为主的供给有愈来愈多的依赖,公共服务民营化的趋势已不可遏抑。近年来,随着民营化观念的日益普遍,西方传统福利国家政府逐渐调整其在社会福利中的角色,大致来说,政府在社会福利中的角色,逐渐由直接提供者到规范者或是合作者之角色;委托式社会福利服务,理论上,是政府将其部分功能或活动,移转到民间部门民营化的一种方式。北欧各国中,家庭公共服务一向以政府大包大揽为其主要特色,但近年也逐渐将家庭公共服务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或市场递送,产生了家庭公共服务外包及公办民营等运作方式。[2](P132~136)
 
  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目的是减少政府的福利支出,提高服务效率,增加民众享有公共服务资源的自由和机会等。民营化两个最重要的立论基础为效率与效果;效率层面所指的是成本减少,亦即民间部门的供给较公共部门更为便宜;效果层面所指的是目标达成程度,特别是服务品质的提升。因此,民营化被认为可以取代福利国家带来的缺点,将使福利输送倾向效率化、弹性化、人事精简化、成本趋势化以及服务选择自由化。将功能、任务由政府转移给非政府部门,虽是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构成要件之一,但运用自由竞争的机制应是公共服务民营化精神所在之处,如此方能达到经济效率与效能的目标。
 
  在福利多元主义精神下,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提供模式的选择,在不同国家架构下有不同的运作模式和机制,而政府对于福利干预的角色亦有其不同的政治意识形态及偏好倾向。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服务输送模式就是所谓的政府购买服务,即是政府机构与其他机构的一个契约关系,也就是由政府机构提供经费,向另一组织或个人购买服务给政府的案主之服务输送方式。一般来说,购买服务的契约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委托经营,亦即通称的公设民营,指政府将经营权移转给签约者,使其提供服务。二是作业外包,也就是委托提供服务,指政府不提供土地及建物,直接向签约者购买服务,也就是政府购买的是包括签约者所拥有的设备折旧与人力成本。公设民营意指政府将其所应办理或经营的事物、服务或机构、院所交由民间,包含营利或非营利的团体或组织去经营或管理;其原意事实上是与所称的委托办理和购买服务有其共通性;但其差别在于公办民营仍是由政府承担着政策规划、法令规则制定,而由民间去执行业务;或由政府提供硬件设备,而由民间去经营。政府与民间机构之间的委托式服务,是为了因应福利国家民营化采行的一种策略,而不是唯一法则。这样的趋势不仅改变了政府在福利国家中的角色,更将政府与民间之间的关系带往一个新的定位:社会伙伴关系。
 
  当然,非政府部门或私人企业、组织等承担公共服务的运行或执行,并非意味政府完全退出公共服务的供给市场,也并非代表政府可以卸下保障民众托育服务福利的责任,而是转换角色,采用更有效率的资源运用模式,进行最具成效的公共服务输送与供给。这种吸纳众多私部门与公部门共同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运作模式,借重多元服务提供商进行公共服务供给,其实是多元福利主义思想在公共服务运行机制上的体现。
 
  三、西方社会中托育服务民营化的发展趋势及其局限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公共服务逐步民营化的历史背景下,部分OECD国家中央政府允许将儿童照料服务外包给资质合格的私立机构,以丰富和发展托育服务形式,增加家庭的选择自由。近些年来OECD国家广泛采用儿童教育券等方式鼓励私人参与学前教育服务的供给。在美国,公立学校私营管理已经成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教育改革中的一种新的管理形式。有研究显示,在欧洲许多国家,机构托育已经发展成为法定及联合机构,德国制度为此领域的代表。相对于其他国家,德国被称为托育机构领域的后来者,然而却是在照顾工作摆脱家庭领域成为国家监管之社会服务的良好范例。在德国,有相当比例是由非营利组织在公共管制下提供的托育服务,并从历史角度出发阐述福利混合经济中的制度和揭示近期公私伙伴关系的变革。[3](P631~658)2009年,德国托育空间有50299间,三分之一是公立经营,另外由非营利组织,如宗教组织和其他非宗教的福利机构各占三分之一分别运作,只有2%为商业中心涵盖。托育中心是由公共资助70%左右,由非公立机构营运的情况下,出自自有资源的经营成本为10%左右。[4]研究结果表明,不同的提供者在服务供给的质量和可及性上有相当大的异质性,但法规对最低质量作了限制。公立和宗教组织、非宗教和非营利组织,各自在中心、幼儿、员工等特征趋向相似。相较于政府提供,非营利组织和商业部门所服务的幼儿年龄范围大、托育时间长,有较高大学教育程度的员工比例。[5](P8-77)最近以来,日本托育服务不断向私有化和公私合营的方向发展。不仅放松对私人资本介入的管制,比如,强调将托育服务作为一种在市场中被购买的商品,鼓励各种相关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托育服务,而且,日本政府还降低了职员儿童比的最低标准,从2003年1:3降到1:6,以此提高托育服务机构的容量,降低托育服务机构的运行成本。这些改革措施极大地增强了托育服务的可及性,也吸引了更多的企业投入到托育服务领域中来。[6](P13~24)
 
  整体来讲,托育服务民营化的过程,让托育服务服务输送能够更具有效率化、创新性和低成本的功能,此种看法与早期为舒缓福利国家财政与经济危机所实施的民营化相互符合。首先,托育服务民营化是因应民众需求与现实压力下的一种舒缓策略。减少政府在托育服务福利中直接供给的角色,改由民间力量来主要提供托育服务以减低政府对福利供给的责任与负担,并减低日益扩大的财政支出压力。其次,高效、多元及可近性的服务。民间力量彼此间良性竞争下所产生的效率,在政府部门难以见到;通过民间社会团体的方式,将托育服务分散化,使得资源较能扩展到需要群;民间社会团体其具有的本地化本质,更能反映地方的需求;团体弹性的组织特性,可以较快的速度反映消费者新需求,并配合需要的变动与经费多寡调整服务方案。再次,民营化是对政府较低效率的一种反动。因政府缺乏竞争,且直接的托育服务供给之特质太过集权化,遂造成福利资源的浪费。面临财政压力公部门却无法降低供给、增加或增进效率提高产出,只好尽量缩减规模企图借由市场机制在福利供给上的角色。托育服务的民营化可以解决各国托育资源不足和资源增置困难的问题;同时,可降低政府人事行政、设备维护等经费支出。
 
  不过,任何的公共政策推行对政府部门皆会产生有利和不利的影响,正如一体的两面。因应社会福利多元化的需求,托育服务输送方式也朝向多样化,其中民营化模式渐形成新的时代潮流,然而托育服务民营化的发展也有其限制与执行后的许多问题,值得反省和深思。
 
  第一,服务质量控制不足。民营化的契约式公私合作是建立在契约关系上,但是在契约之下往往是一种间接性的服务提供,由于政府缺乏直接的控管系统,无法完整周密地监督、评估受托单位服务的品质,而受托单位却有使用政府预算的自由权及分用政府权威的自由权,亦即,是政府永远要负最后的责任,但却无法真正控管托育服务方案。总之,由于法令规章规定有困难,福利服务生产品质控制不在政府手中,一旦民营化,服务质量的监管难以获得保障。
 
  第二,成本效益和效率缺乏说服力。大多数文献在探讨民营化功能时,都认为民营化可以减少政府的人力配置,委托民间单位办托育服务可以提供较低的成本方案以及较高效率的服务成效,此乃建立在自由竞争市场的观念上。然而,在真正实施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竞争市场;而且,所谓的效率和效能仍无客观且具体的衡量指标,如何进一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呢?许多证据也指出私立托育服务机构并未因竞争而降价,有时委托服务反使行政工作复杂化,政府需花费更多时间和人力从事监督与评鉴工作。
 
  第三,违背托育服务的初始目标。公共托育服务作为一种社会福利,其初始目标是强调按照人们的需要而提供服务。但是,如果托育服务强调市场供需关系,托育服务就成了商品。强调托育服务的供需必须以透过市场机制来解决,消费者必须考虑自己付费的能力,就与托育服务的福利理念相去甚远。
 
  第四,政府自主性受到牵制。以民间非营利组织来说,财务的依赖是主要因素,接受政府的经费也就要接受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服务机构依赖政府的财务资助程度愈高,机构的自主性愈低,往往愈扭曲了组织的原有使命与愿景。对政府来说,当某些需求和问题具有急迫性或为舆论与决策者认定为高优先时;当政府需求远高于民间供给能量;或是当民间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在该时间点上是稀有或独家时,民营化可能衍生独占性,使政府的管理受限。
 
  尽管托育服务民营化有以上的限制,但民营化仍是托育服务服务输送未来的模式;因为,政府不可能独占托育服务市场,也无法满足每个家庭的个别托育需求,唯有提倡大众参与,发挥政府财力、物力资源,结合民间有能力、有意愿的团体,运用专业人员提升服务品质,方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
 
  四、我国托育服务民营化面临的现实环境
 
  在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最先发端的领域是教育和医疗领域,以民办民营和市场化、产业化方式加速了民间力量的生长。尽管经历了曲折和失败,到现在,这两个领域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都已经具备了足够大的规模、专业的人才队伍、相当的资金积累和资源储备,发展的总趋势是向好的。[7](P124-135)而托育服务领域则大不同。我国托育服务是经历了一个由盛转衰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我国不少国有企业和机关单位开办了托育机构。遗憾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机构和场所逐渐“衰落”了。不过,我国托育服务的供给方式不可能还是国家一元供给,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应该逐步成为我国托育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民营化等公共服务运行模式必然会在我国托育服务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8](P25-26)
 
  最近一个时期,面对日益弱化的儿童家庭照顾功能,社会化的托育服务需求持续增长,但这种服务的提供,主要是政府投入,民间资源没有充分调动,市场机制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在我国托育服务重新被提上政府议事日程的形势下,要想实现托育服务的跨越式发展,必须引进欧美国家托育服务民营化的理念。不过,在我国,托育服务民营化的形势比较严峻。
 
  首先,设立条件上的限制,减低投资意愿。我国政府对民间力量介入托育服务的资格要件审查可谓相当严格。资格要件往往涵盖诸如组织架构、财务状况及人事编制及专业服务能力等,并依据托育服务设施与服务内涵的需要,规定有一系列的资质要求。同时,政府与民间力量在托育服务方面的合作经验不足,彼此互动的心态上以及实际做法上,都无一定前例可循,存在定位不清,以至无法清楚界定权利义务的问题。这使得托育服务民营化进程在开始阶段并不是十分顺利,相关部门在托育服务政策和实践上有一定的期待落差。因此,设立条件限制太多,将是未来托育服务民营化主要的限制。
 
  其次,从民间机构和社会组织的立场角度来看,托育服务民营化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包含经费补助不充裕、建筑物不符合需求和设施设备瑕疵、政府购买服务的契约不合理、政府相关部门支援和配合不足、营运财务独立与否看法分歧、办公场所地点和机构宣传问题、公共空间安全管理和环境卫生权责不清的问题、对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文非常陌生的困扰、公设民营运行理念逻辑不清、行政效率差、营运费用负担沉重以及组织自主性受冲击以及在与政府合作上认知不同等执行上所面临的实务困境。
 
  再次,托育服务民营化的指导理念不清晰。有研究者结合案例对于我国公办民营老人服务机构缺乏章法和政策标准、民办公助老人服务机构助力差、压力大等基本问题作了政策分析,提出我国相关社会领域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指导观念是短缺的、扭曲的和误导的。[9](P124~135)因此,尽管政府非常重视托育服务问题,但供求矛盾依然很突出。尤其是随着儿童的增加和家庭规模的缩小,托育机构的数量和服务质量都无法适应需求。关键的问题是缺乏一套有效的动员机制,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民间资源进入托育服务领域。
 
  我们认为,政府为了托育服务的民营化发展,鼓励社会对托育服务的投入,以促进托育服务的发展,需要让渡部分利益,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发展思路,由政府出资,招标社会组织或服务团体去经办和管理运作。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不再有主管单位的名义以及由此形成的职能。社会主体独立自主经营,自主决策,依法享有各种权益,不受干预。政府只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起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即可。
 
  五、我国托育服务民营化发展的策略选择
 
  有研究者指出,作为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事业的不同类型的建设模式,公办民营与民办公助是国家与政府利用现代性社会的专业分工和善用社会力量的主要手段。它们改变了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集权化和集中化的习惯,将民间部门作为公共服务新的生产者、输送者推上前台。[10](P124~135)可以预见的是,由于托育服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特质以及民间力量参与托育服务的热情还不是很高涨,在托育服务重新起步的初期,公办民营与民办公助将是我国托育服务民营化的主要策略选择。
 
  公建民营就是政府将已建、新建或改扩建的托育机构免费或降低费用交给私营部门自负盈亏运营,或者将土地免费或降低费用交由私营部门建设托育机构使用,并对托育机构的收费施行政府指导价,使其提供公益、普惠的服务。[11](P22~28)换句话说,公建民营是指在新建托育服务机构时,各级政府要摒弃过去那种包办包管、高耗低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已经逐步开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传统的托育服务的供给方式进行了改革。政府也非常重视托育服务的公建民营和公办民营等实践策略。近年来,一些地方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充分挖掘学前教育资源,以“公建民营”幼儿园办园模式为突破口,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思路,积极探索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成本分担机制改革,有效解决了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12](P78~79)在这个方面,最具代表性的个案是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社区幼儿托管点,由政府提供场地,通过购买服务引入专业组织对托管点进行日常运营。
 
  民办公助是另外一个重要的托育服务民营化策略。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教育部将“扩大普惠性资源,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作为2018年教育工作要点之一。由此,由政府部门单独主导托育服务发展的思路必须转变,托育服务要发展就必须寻求民间机构与私人企业的协助。在现阶段,鼓励有条件、有能力和有意愿的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投资办托育机构,鼓励有学前教育专业素质的人才经营公办托育机构,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和物质支持。然后政府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在为民服务项目中增设托育服务内容。无论从现实性上,还是从科学性上,这都不失为一个创新。不严格的意义上,安徽、河南、浙江、湖北、广西、内蒙古、宁夏、云南、四川、陕西、山东、甘肃、青海、海南、北京、上海等省市区目前均已程度不同地实施该模式。与此相对应,民办园在全国幼儿园总数中的占比不断下降,从2011年的69.2%下降到2016年的64.3%。[13](P45-51)民办公助模式在当前虽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未完全解决一些关键性的问题,有必要继续采取措施,切实加以完善。
 
  概括地说,作为托育服务民营化的实践策略,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各有自己的长处,也都有相应的局限性。具体到选择哪种策略,还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此外,政府需要建构标准和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政策、与社会服务组织合作双赢,方能针对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策略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民营化效果,托育服务也才能健康而持续地发展。具体而言,政府需要在民营化过程中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制定标准规范,加强政府监管和监督。公建民营作为公办托育机构改革的重要方式,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在总结实践基础上明确相关政策,制订出台规范化指导意见。要明确公建民营机构服务对象、公建民营后机构性质、社会主体的资格、遴选方式、标准和程序、机构运营管理及退出机制和扶持政策措施等。同时,还要加快研究制订政府监管的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主要是合同约定的条款是否能得到切实的执行;政府为其保障对象全额或部分支付的资金是否真正用到这些对象的身上;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等。使企业和社会资本、社会组织介入托育服务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其次,明确政府责任,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政策。政府要尽快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和新型投资拨付机制。这样才能使政府在该承担基本托育服务职能时就能够承担得起,承担后也能及时使投资方式按照改革后的招标兴建运营模式进行拨付并进行管理和监督。此外,要加紧推进托育服务民营化的进程,还必须要通过政策鼓励、优惠和政府的资源分配与资助,在托育服务机构、设施建设中加快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把社会资源和民间资本更多地吸引到托育服务发展中来,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参与、支持和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
 
  再次,大力培植和发展社会服务团体,合作双赢。面对托育服务公办民营,政府部门除仍需担任托育服务主要供给者外,更增加了规范及补强的责任,在民营化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与民间部门的互动,实为合作协力、依赖互补之关系。比如,由政府单位提供民间机构足以运作业务之硬件设施及相关设备;民间机构因免费提供之场地、设施及设备,省下许多开支,可以加强并落实服务提供、接近需求,同时,政府也可以运用现成的民间资源,减少重新建制所需的成本。公设民营的政策实施,若政府和民间福利机构是处于竞争,相互猜忌的局面,最后是两败俱伤。若是政府和民间福利机构处于共同努力、相互配合的局面,最后是合作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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